你有权保持沉默剧情(法证先锋里面那一段有关于“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对话啊?)

来源:星辰影院人气:396更新:2022-07-28 01:12:59

那段经典话的完整版是什么??就那个“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供词……”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这著名的话的真实来历是什么
一、“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熟悉美国警匪片的读者,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 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 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二、
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三、
“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

读过法学院的人,多被问过这么一道哈佛“公正课”式的问题:一颗核弹即将在市中心引爆,一名嫌犯知道核弹的藏匿地点,但抵死不招,政府能否以刑讯手段,逼迫他招认?正方反方,都能搬出许多道理。有人说,刑讯是小恶,恐怖事件是大恶,政府可以用小恶制止大恶。也有人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今天你以反恐为由施暴,明天就可以公共安全为借口,任意滥用刑讯,所以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捍卫程序正义。

后一种说法,始终有点儿一厢情愿的味道。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一国政府,在面对极端恐怖事件时,能够坚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新近出版的自传《抉择时刻》中就承认,“9·11”事件后,为防止更多的恐怖袭击,他亲自批准过对多名“基地”组织成员动用水刑。而类似的法律、道德困境,后来也成为诸多影视剧的主题,如著名剧集《24小时》、电影《战略特勤组》。有意思的是,编剧自己也清楚,倡导紧急状况下的刑讯,是一种“政治不正确”,所以尽管观众看得开心、解气,编剧事后总会给主人公安排一些法律上的“麻烦”。

说到美剧,没有什么比“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段台词更加深入人心了。而它的出处,正是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判决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防止政府屈打成招、制造冤狱,专门设定了“不自证己罪特权”,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但是,在1966年之前,这项特权并没有得到程序保障。警察经常在讯问嫌疑人前,不告诉他们其实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为此,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判决中明确宣布,警察讯问嫌犯前,必须进行权利告知,否则的话,靠讯问获得的证言或证物,统统无效。

“米兰达案”判决在保障刑事被告人权方面,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却受到保守派民众的批判和攻击,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束缚警察手脚,不利于维护“法律和秩序”。1984年,最高法院不得不在“纽约州诉夸尔斯案”中,创设了“公共安全”例外。在这起案件中,警察逮捕一名强奸嫌犯时,发现他身携枪套,便问道:“枪呢?”根据嫌犯指认,警察找到一把手枪。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警察如果为保护公共安全,可以未经“米兰达告知”,直接讯问嫌犯。

2000年,保守派大法官已在最高法院占据多数席位,他们打算借“迪克森诉美国案”,推翻“米兰达案”。此案庭审期间,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语重心长地说:“全世界估计有20亿人听过这些话。在他被讯问之前,他会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在律师赶到之前,他可以什么也不说,如果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为他指定一个。在已经过去的30年中,这些话成为美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难道不是这样吗?”或许是这番话提醒了部分保守派大法官,他们几经斟酌后,还是决定对“米兰达案”手下留情。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执笔的判决意见坦陈:“‘米兰达案’判决已经融入了警方的日常工作,并成为在这个国家的文化的一部分。”自此案之后,“米兰达案”判决才正式进入安全领域。

“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例如,全美最负盛名的刑辩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负提出,对于某些恐怖分子,可以在经过严格举证和审批之后,对其实施刑讯,刑讯强度应以不威胁其生命为限。2003年,最高法院作出的“查韦斯诉马丁内斯案”判决,则从侧面说明,部分大法官其实支持这一做法。

“查韦斯案”与恐怖活动完全无关。本案中,加州公民马丁内斯骑车上班路上,被正在缉查违禁药品的警察截停。一名警察试图用手铐铐上他,马丁内斯奋起反抗。警察随即开枪。马丁内斯身中五弹,被送往医院急救。

在医院抢救期间,警官查韦斯讯问了马丁内斯。后者承认自己当时抢了警察的枪,并用枪指着一名警察,所以才中枪。整个讯问过程,都被警方录音。由于枪伤使马丁内斯终身瘫痪,双目失明,政府未追诉他责任。但马丁内斯还是以滥用暴力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警方出示了当时的讯问录音,试图证明开枪的必要性与合法性。马丁内斯的律师则提出:警察在讯问自己的当事人之前,并未告知他的“米兰达权利”,而且用中断治疗对他进行威胁,所以相关录音不得作为呈堂证供。地区法院支持了马丁内斯的诉求,宣布将录音排除在证据之外。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警方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本案的法律争议是:如果一个人并不会在刑事案件中受到追诉,对他的强制讯问,是否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证己罪条款”?2003年5月27日,九位大法官以6票对3票判定:警方对马丁内斯的讯问录音属于有效证据,不得被排除。

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主笔的判决意见指出:宪法第六修正案的确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而马丁内斯的证词,也的确对他不利。但是,本案并非刑事案件,马丁内斯虽然拒捕,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追诉,所以,警察讯问他之前,无须进行“米兰达告知”。

不要小看这个判决的意义,德肖维茨教授为了分析此案,专门写了本书,名叫《我们真有沉默权吗?强制讯问和“9·11”之后的第五修正案》。他认为,按照大法官们在这起案件中的推理,一个人只要不会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豁免刑事责任,就失去了保持沉默的权利。换言之,警察为探知炸弹的下落、疑犯的踪迹,只要相关证言不会使“证人”本身受到刑事追诉,就可以有恃无恐地对“证人”动用强制措施。而“证人”们唯一的法律依靠,将只剩下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如何处理这个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困境,是时间老人甩给未来法律人的一道难题。
哪部美剧里有“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的情节?急用!
美剧《犯罪心理》第九季第八集中那个警察在最后有说过这句话。
需要找一个香港电视剧中常出现的片断,就是警察在抓人时说的。你有权保持沉默…………
去《法证先锋》找啊
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剧情简介

通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左玉的妻子苗萍精心打扮出门,苗萍步入某宾馆豪华套房,左玉更是怒火中烧,当他听到房间里传出男女欢笑声,左玉怒不可竭地冲了进去,却发现妻子苗萍和财政局的同事们在开会,左玉仓惶逃离,苗萍追上来痛斥左玉并提出离婚,与此同时,西郊公园发生一桩命案,左玉接警后摆脱苗萍的纠缠奔赴现场。
一具无名男尸横陈在西郊公园望江亭上,左玉及其同事开始调查此案,经排查,死者是龙翔集团财务总监杜安,巧合的是,左玉的副手林江和杜安是青梅竹马。
随着调查的深入,杜安生前的债主霍钢和白帆成为重大杀人疑犯,警方抓获了白帆,而霍钢却逃之夭夭。审讯中,白帆矢口否认杀害了杜安,反而指证三江集团董事长徐栋曾经到过现场,经副局长楚强批示,左玉逮捕了徐栋。由于白帆身上你有了许多疑点,而其老板霍钢不知去向,左玉在楚强的授意下释放了白帆,并派林江监控白帆,不料,白帆在走出公安局大门不久即被枪杀,林江因为没你有完成任务而受到严厉批评。
徐栋虽然被捕,但警方却找不到徐栋杀人的直接证据,而徐栋又是当地政协常委,左玉的压力越来越大,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左玉和林江发现徐栋的竞争对手龙翔集团老板顾忠石、顾忠山兄弟涉嫌杜安命案,而顾忠石又是当地人大代表,经楚强批准,左玉对顾氏兄弟展开调查。
顾氏兄弟的嫌疑越来越大,左玉和林江等干警信心倍增,某天晚上,回到家中的左玉发现妻子没你有回家,心情十分郁闷,他接到一个电话,告之妻子“苗萍”正在宾馆和财政局长偷情,左玉大怒之下冲到了宾馆房间外,宾馆内的谈笑声深深刺激了左玉,左玉把林江叫来陪他喝酒,并喝得酩酊大醉,当左玉在家中醒来时,警察部门找上门来,左玉被指控醉洒后强妹未遂;更可怕是,左玉的佩枪也莫名其妙地丢失了。不得已,警方解除了左玉的职务,并且将左玉开除,而林江被调往看守所。
脱掉警服的左玉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人袭击,在医院的病床上,左玉提出和苗萍离婚,无奈之下,苗萍同意了和左玉离婚,左玉不甘心被人诬陷,而佩枪的丢失对他来说是奇耻大辱,他下定决心,踏上漫漫的独自侦破之路,在此期间,左玉的部下赵明已经接替他当上了刑警大队队长,并抓获了霍钢,而霍钢是杜安命案的知情人,但他却矢口否认。同时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警方释放了徐栋。
在舒雪的配合下左玉同经周折找到了控告他强奸未遂的女人于艳,在左玉的逼问下,于艳供认确定诬陷了左玉,但拒不交待指使人是谁,左玉只好把于艳带往公安局……


法证先锋里面那一段有关于“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对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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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部电影里面的台词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我想知道电影名字
米兰达警告…几乎所有拘捕镜头都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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