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证人(寻找证人如何写启示)

来源:星辰影院人气:974更新:2022-07-27 23:33:03

寻找证人的剧情简介

保安队长曹晓东在大巴上见义勇为的过程中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后导致失忆,醒来后的自己却变成了公安局通缉杀人犯。所有的证据都指向曹晓东是杀人凶手,失去记忆的曹晓东无法为自己做出任何辩解,于是选择逃离医院,寻找在大巴上目睹整件事情发生的乘客来证明自己的清白。然而,在每次案件即将有重大突破的时候,曹晓东所找到的证人,不是一个接一个的失踪,就是相继发生意外,在侦查陷入停滞状态时,新的发现让案情打破僵局。


寻找证人的演员表

康恩赫(又名:康飞),著名影视男演员,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04表演系,主要作品有:电影《意外的恋爱时光》、电视剧《怪侠欧阳德》《天伦劫》《错伏》《百万新娘之爱无悔》等。


寻找证人如何写启示
那两个男孩我是认识的。他们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在上初中时还交换过项链作为生日礼物。两家关系也好的没话说。
可就在那天,一切都改变了。
一个男孩失足掉进河里,另一个男孩想要去拉他,却反而被拖下了水。失足落水的男孩怕自己害了朋友,悄悄松了手。带那个被拉下水的男孩游到岸边是,手里只握着一根水草。
失足落水的男孩死了。家里人哭天喊地,还叫人来捞尸体。
男孩的朋友也悲痛欲绝。没成想,自己却被男孩的家人告上法庭。男孩的家人大呼男孩死得冤枉,是被朋友无意推下了水,可朋友却不认账了。
男孩的朋友百口莫辩,还遭了别人的唾弃和白眼。他伤心地站在河边,对死去的男孩诉说自己是如何委屈。男孩在放开朋友的手时,也不曾想过事情会变成这样吧。男孩的朋友日夜守在河边,想要找证人。可是谁又愿意卷入这些事情中呢?
男的朋友由于日夜守在河边,终于发起了高烧。他不停地说着胡话,说男孩不是他害死的,他是想要救他的。心病难治,它的高烧一直都不退,还转成了肺炎。医生说他已病入膏肓了。父母伤心不已。但男孩的朋友始终放不下,他一直痛苦地撑着病,那口气始终咽不下。
他的摸样让人很心疼。我实在看不下去了,朝他吼道:“我看见了,男孩不是你害死的!是他自己不小心掉进河里的!”可男孩的朋友还是没有听到,最终抑郁而死。
我没有撒谎,我的确亲眼看到了一切。
谁主张谁举证包括寻找证人么?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你的问题不是很清楚,但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对方所举合同的签字人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与你之间具有法律关系,例如征得你的授权或同意,否则如果仅有其他人签字没有你的授权,那这份合同对你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
当然签字人我认为不需要你去找,不需要你去核实签字的真实性。

不知满意于否。
寻找证人片尾曲叫什么
《寻找证人》的片尾曲《寻找爱》由本剧领衔主演的台湾演员刘汉强倾情演唱
寻找证人是哪一年拍的电视剧集
影片名称:寻找证人
制片地区:中国
编剧:杨厚志、许声亮、周丁
主演:陈刚、、刘汉强、习雪、林江国、,伊春德葛蕾、康恩赫
集数:28集
中文名:寻找证人
上映时间:2010
导演:任泉
类型:剧情 偶像 犯罪
面对家庭暴力,如何寻找证人?

江女与何男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江女与前夫所生之子随他们夫妇共同生活,他们未生育子女。何男婚后不久即因生活琐事打骂妻子江女,并言称“老婆不打不服”。江女有过一次婚史,很想将这次婚姻维持下去,因此一直默默忍受。何男却认为妻子软弱可欺,对她的打骂不断升级。1997年9月何男因对江女所做家务不满而打骂她,并紧紧掐住其脖子。第二天江女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软组织挫伤。1999年江女因不堪忍受何男的打骂,带着孩子离家到朋友家吃住近两个月。2005年6月何男猜疑江女拿了他500元钱而打骂江女,江女不得以撇下正在上中学的儿子,回娘家居住至今。

2006年3月何男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江女与何男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均愿意离婚,本院准予;江女就何男系离婚过错方一节未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江女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在律师的帮助下经过调查取证,收集到以下证据材料:

1.居住地派出所和居委会证明江女曾受伤,江女自称是伺男施暴所为;

2.江女单位的同事和领导证明江女经常受伤,江女称是伺男施暴所为;(共三份)

3.江女的朋友证明江女称不堪忍受何男打骂,故带孩子躲避在她家两个月;

4.何男的邻居、同时又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李某证明江女经常伤痕累累,江女称是何男所为,并证明何男第一次婚妪就有殴打前妻的行为;

5.江女之子即何男继子证明其母经常被继父打骂。

依法分析

所谓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并接受双方以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所应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124条关于法庭调查的顺序第(二)项中规定了“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该项规定,只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证人作证前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操作程序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在不强制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没有得到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应有的重视。

《证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在质证过程中涉及证人的规定共有6条(第53—58条),其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就有3条(分别是第54、55、58条)。据此,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初具轮廓。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规定》的上述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一方面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使证人出庭作证、质证等诉讼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却也因有关规定的粗略、不完善,不但在实践中出现多种理解,而且使证人出庭作证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出现了随意、省略甚至是失控现象。

技巧提示

由于证人证言容易受到主客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极有可能存在不真实或有意作伪证、假证等情况,所以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要查明证人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提供的证言,在宽松的环境(如单位、住处等)下作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下作证,真实性较大,否则相反;如果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受到指使、收买等外界干扰,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注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以便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第二,审查证人及其亲属与案件当事人(受害人和被告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如果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高。

第三,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第四,审查证人自身感知能力(如视觉、听觉等)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如距离、光线、时间等)因素,这些主客观因素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有影响,一定要认真审查,仔细判断。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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